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具体有哪些规定?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
在劳动法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解释三”)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该解释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旨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指导。
劳动合同法解释三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争议处理、企业自主改制争议、加付赔偿金纠纷、非法用工主体争议、仲裁裁决遗漏当事人处理、退休返聘人员用工争议、特殊劳动关系人员用工争议、加班费举证责任等。
首先,对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明确了社保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损失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但仅限于特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
其次,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也被纳入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这一规定旨在通过司法途径化解因企业改制产生的社会矛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解释三还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要求企业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否则将面临支付加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针对非法用工主体,即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解释三明确将其与劳动者的争议纳入劳动争议案件范畴,并要求根据情况将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非法用工行为而索赔无门。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果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这一规定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所有相关当事人都能参与诉讼,保障诉讼的公正性。
对于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之间的用工争议,解释三明确规定按劳务关系处理。同时,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特殊劳动关系人员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文2024-12-03 18:39:04发表“案例解析”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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