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海外胜诉,国内被承认和执行难?攻略指南来了
新《民事诉讼法》对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制度等内容做了全面修改与完善。这体现出中国涉外立法在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司法审查制度方面的大幅进步与提升。本文将结合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解析。
01 海外判决如何衔接国内法律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及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为外国民商事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可行的法律依据。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此法律框架下,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民商事双边司法协定
截至2022年9月28日,我国与39个国家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其中有34个缔约国生效民商事判决、裁定可以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主要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如乌兹别克斯坦、越南、阿联酋、土耳其等国。对于这34个国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基于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作为申请在中国内地执行的法律基础。
(二)互惠关系
然而,与我国有着更广泛的商贸联系、以美、英、德、日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并不在上述缔约国范围内。对此,可以考虑适用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在现行国际社会适用主要在三个方面:条约互惠、事实互惠和法律互惠。其一,条约互惠是指国家之间是否存在双边或多边条约,承诺一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与执行另一缔约国作出的法院判决。其二,事实互惠是指一国是否有承认与执行另一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如果有则说明与他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相反,则不存在互惠关系。其三,法律互惠是指一个国家已经设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而其他国家也通过本国法律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问题。
近年来,互惠原则对我国的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尽管现行法律中对互惠原则仅做了简单的规定,没有进行详细的阐述。例如,2016年12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高尔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纺织工业集团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生效判决承认与执行,以事实互惠原则作为承认和执行的依据。由此可见,我国一般采用“事实互惠”标准。但是,近年来我国有向另外两种互惠关系上转变的趋势,具体需要结合司法政策的变化予以应用。
02 海外判决落地国内承认与执行攻略
(一)申请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至第五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除外。
(二)管辖法院
域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若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地且财产也不在中国境内,域外法院判决和裁定,可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域外仲裁裁决由申请人住所地或与裁决纠纷有适当联系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时效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材料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关于申请承认与执行域外法院裁判及仲裁裁决的规定,综合司法实践,建议按以下资料进行准备:
1.判决书/裁决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2.证明判决/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3.缺席判决的,证明外国法院合法传唤缺席方的文件,如判决书或裁决书中有明确的说明,则不需要额外证明;
4.提交的外文判决/裁决书等文件,须附有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译本,若前述文件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5.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五)救济途径
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为终局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03 注意事项
(一)了解《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三百条,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规定如下:
1.域外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情形: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虽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
2.抗辩权未得到有效行使: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3.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4.多份判决禁止: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5.禁止性规定: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对于我国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执行申请的时效性限制:建议尽早采取行动,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申请受到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若超过这一期限,当事人可能会丧失执行判决的权利。
(三)财产保全的重要性: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债权得到有效清偿。根据《2022涉外纪要》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承认和执行时申请财产保全,但应当提供担保。因此,建议申请人与法院保持密切沟通,并及时采取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避免出现判决虽被支持却无法执行到位的不利局面。
(四)域外文书的公证与翻译:向中国法院提出的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需附有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若外国与中国有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则该国当事人应依条约的规定向中国法院提交相关文件。为了确保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所有提交给法院的非中文文件都必须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这一步骤对于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至关重要。
(五)提交申请材料:有关程序正当性、法律适用正确性的专家意见可以成为提交申请的有效法律文件之一。
04 结语
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不仅为跨国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也进一步推动了国际法治的进步和合作。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势必会产生各类商事纠纷。若涉及涉外因素的金钱给付类诉讼,可以参考本文的内容,综合判断在中国起诉后至海外申请承认与执行,或是直接至海外诉讼的成本和效率,作出最适合自己的诉讼策略和方案。
转载自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杨景媛,祁月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及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为外国民商事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可行的法律依据。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此法律框架下,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民商事双边司法协定
截至2022年9月28日,我国与39个国家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其中有34个缔约国生效民商事判决、裁定可以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主要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如乌兹别克斯坦、越南、阿联酋、土耳其等国。对于这34个国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基于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作为申请在中国内地执行的法律基础。
(二)互惠关系
然而,与我国有着更广泛的商贸联系、以美、英、德、日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并不在上述缔约国范围内。对此,可以考虑适用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在现行国际社会适用主要在三个方面:条约互惠、事实互惠和法律互惠。其一,条约互惠是指国家之间是否存在双边或多边条约,承诺一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与执行另一缔约国作出的法院判决。其二,事实互惠是指一国是否有承认与执行另一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如果有则说明与他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相反,则不存在互惠关系。其三,法律互惠是指一个国家已经设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而其他国家也通过本国法律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问题。
近年来,互惠原则对我国的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尽管现行法律中对互惠原则仅做了简单的规定,没有进行详细的阐述。例如,2016年12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高尔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纺织工业集团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生效判决承认与执行,以事实互惠原则作为承认和执行的依据。由此可见,我国一般采用“事实互惠”标准。但是,近年来我国有向另外两种互惠关系上转变的趋势,具体需要结合司法政策的变化予以应用。
(一)申请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至第五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除外。
(二)管辖法院
域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若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地且财产也不在中国境内,域外法院判决和裁定,可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域外仲裁裁决由申请人住所地或与裁决纠纷有适当联系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时效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材料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关于申请承认与执行域外法院裁判及仲裁裁决的规定,综合司法实践,建议按以下资料进行准备:
1.判决书/裁决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2.证明判决/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3.缺席判决的,证明外国法院合法传唤缺席方的文件,如判决书或裁决书中有明确的说明,则不需要额外证明;
4.提交的外文判决/裁决书等文件,须附有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译本,若前述文件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5.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五)救济途径
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为终局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了解《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三百条,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规定如下:
1.域外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情形: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虽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
2.抗辩权未得到有效行使: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3.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4.多份判决禁止: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5.禁止性规定: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对于我国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执行申请的时效性限制:建议尽早采取行动,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申请受到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若超过这一期限,当事人可能会丧失执行判决的权利。
(三)财产保全的重要性: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债权得到有效清偿。根据《2022涉外纪要》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承认和执行时申请财产保全,但应当提供担保。因此,建议申请人与法院保持密切沟通,并及时采取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避免出现判决虽被支持却无法执行到位的不利局面。
(四)域外文书的公证与翻译:向中国法院提出的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需附有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若外国与中国有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则该国当事人应依条约的规定向中国法院提交相关文件。为了确保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所有提交给法院的非中文文件都必须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这一步骤对于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至关重要。
(五)提交申请材料:有关程序正当性、法律适用正确性的专家意见可以成为提交申请的有效法律文件之一。
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不仅为跨国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也进一步推动了国际法治的进步和合作。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势必会产生各类商事纠纷。若涉及涉外因素的金钱给付类诉讼,可以参考本文的内容,综合判断在中国起诉后至海外申请承认与执行,或是直接至海外诉讼的成本和效率,作出最适合自己的诉讼策略和方案。
转载自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杨景媛,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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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8 13:14:40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9020bc917272ad4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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