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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什么?如何提出及处理?

栏目:案例解析时间:2024-11-21 15:43:36浏览:3收藏

管辖权异议是什么?如何提出及处理?

管辖权异议,作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有权向这些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能够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在法定的时间内,通过提交书面异议的方式,明确表达自己对案件管辖权的不同意见。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异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那么将视为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和处理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事实认定。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合适的时机提出有效的异议。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时,也应当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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