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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镇海事件中的职务侵占案:如何定罪量刑并处理犯罪所得?

栏目:律法实务时间:2024-11-25 06:53:30浏览:16收藏

宁波镇海事件中的职务侵占案:如何定罪量刑并处理犯罪所得?

宁波镇海事件,作为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法律案件,其背后涉及的职务侵占罪及其法律后果,引发了广泛讨论。2012年,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有职务侵占罪。这一案件不仅揭示了企业内部管理的漏洞,也再次提醒我们职务侵占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那么,宁波镇海事件中的职务侵占案究竟是如何定罪量刑的?犯罪所得又该如何处理?

宁波镇海事件的核心在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张某某在担任宁波华限公司外勤期间,以及后来担任陕西羊有限公司驻西安办事处经理期间,均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不同名义侵占公司财物。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更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

在宁波镇海事件中,张某某的职务侵占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宁波华限公司任职期间,他以外协加工的名义,多次侵占公司的丝光羊毛条和丝光色羊毛条,共计3894.88公斤,价值人民币241595.28元。而在陕西羊有限公司驻西安办事处任职期间,他又以支付协作单位展示费、保证金等名义,采取私刻协作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手段,多次侵占公司的现金共计165000元。这些行为均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对于宁波镇海事件中的职务侵占罪,我国刑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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