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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审查标准,实战律师告诉您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罗维鹏来源: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26 09:05:50浏览:6收藏

证据审查:从迷雾到明灯的指引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审查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环节。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法官如何有效、准确地进行证据审查,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从证据审查标准的含义、层次性、具体审查标准等方面,全面剖析证据审查的实践与理论,为法官提供有益的指引。

一、证据审查标准的含义界定

证据审查的目的在于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这需要相应的标准来实现。证据审查标准,是指支配法官在诉讼中判断证据是否可以使用以及是否可以通过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与证据属性、证据标准、证明标准不同,证据审查标准更多地是一种经验归纳,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普遍遵循的潜意识。

二、证据审查标准的层次性

证据审查具有层次性,这种层次性不在于证据属性本身的层次性,而在于证据审查标准在不同程序阶段、不同逻辑顺序上的重心不同。具体而言,证据审查标准可以分为“从材料到证据”的初步审查标准、“从证据到定案根据”的精细审查标准以及“定案根据确定”的最终审查标准。

三、“从材料到证据”的初步审查标准

在证据审查的第一步,法官主要解决“眼前的东西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这一阶段,法官通常只对“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作基本审查,主要考虑证据的合法性。具体标准包括形式符合标准、排除标准、参考标准和转换标准。

四、“从证据到定案根据”的精细审查标准

相比于初步审查,这一步更加实质和精细。法官需要筛选优质证据,进一步过滤掉“问题证据”。这一阶段既涉及对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又涉及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具体标准包括严格的形式符合标准、痛苦标准、要素齐全标准、外部标准、内省标准和瑕疵修复的审查标准。

五、“定案根据确定”的最终审查标准

定案根据是认定案件事实、做出判决的最终依据。在证据审查的第三步,法官需要在经过前两步检验的证据中,选择能够支撑自己裁判观点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这一阶段,法官的考虑因素有时会超出规范性判断和认识性判断,牵扯某些深层的价值因素和政策因素。具体标准可以简称为“双重最佳标准”,即最佳解释和最佳证据。

证据审查作为兼具规范与经验的诉讼活动,特别是证据证明力审查鲜有规范标准可循。本文探讨证据审查标准,旨在通过归纳法将证据审查的实践经验理论化、体系化,再以理论化、体系化的经验标准反哺实践,尽量达成一定的共识。同时,本文也希望能借此推动证据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问题意识转向,探索一些将证据法的理论和规范与实际操作联结起来的学术之道。

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法官需要灵活运用这些证据审查标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做出公正、准确的判断。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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