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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何克江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李洪凤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18 13:14:40浏览:9收藏
民事诉讼遵循“一案一由”原则,即一个民事诉讼中只能存在一个案由,一个法律关系立一个案件,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需分案处理。但在特殊情形下,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也可在同一个案件中审理。本文拟以笔者已办结的真实案例为基础,对该问题进行实务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甲向乙多次借款,与此同时,由于乙经营烟酒销售,甲曾多次向乙购买烟酒,并表示与借款一并归还。在若干年期间,借还款、赊账购物均发生了多次。最终经双方结算,甲签署了尚欠乙X万元的《欠条》,此后甲未再偿还/支付任何款项,遂成讼。
二、如何起诉

本案牵涉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是甲向乙借款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及乙销售烟酒给甲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一般来说,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需分别立案,即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两个案件。
但是如前所述,甲方双方间发生了多笔借钱、买卖烟酒的往来交易,且签署《欠条》前甲每次归还/支付的部分款项,均未明示偿还的是借款还是货款,所偿还的数额也无法区分属于哪一类款项,致使当事人自身也无法准确计算出尚欠借款、货款分别为多少。即便分案诉讼,也存在因难以在个案中提交证明分别欠了多少借款、货款的证据而导致诉讼风险。另外,因欠款金额本身也不大,分案诉讼亦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累。因此,本案宜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
三、如何确定案由

对于类似本案这种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需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的情形,有以下几种可选路径:
1. 转化型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当事人自愿以欠条等形式将双方的法律关系明确并简化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并确认。
具体到本案,该《欠条》系甲乙双方通过清算后签署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尝试主张甲乙双方通过清算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协议,案涉货款也已转化为借款,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本案。
但值得注意的是,借贷合意、实际交付是民间借贷纠纷的两大关键要点,也是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本案中,《欠条》并未明示“甲向乙借款X万元”,而只是载明了尚欠X万元,而且乙向甲提供借款实际转账的金额又小于该尚欠金额(因还包括了货款)。因此,该《欠条》无法证明甲乙双方就货款金额也达成了借贷合意,需提交证据证明甲方确认货款赊账,视为甲方对乙方的借款等内容。否则,在甲方可能不到庭、未确认全部案涉金额均为借贷欠款的情况下,法院可能无法确认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支持全部欠款。
2. 并列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五、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中的“3.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可以并列的两个案由即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比如在(2024)粤0224民初216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查明,虽然被告何某明立下《借条》写明向原告朱某年借款16万元,但实际其中的6万元为被告何某明拖欠原告朱某年的材料款,因此,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关系和买卖合同关系,因被告将两笔款项一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且也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案将两种法律关系合并审理,本案的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但是上述案例是先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本案还同时涉及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故在诉中将案由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的并列案由。据笔者查询了解,实务中极少有法院愿意以两个并列案由立案。如提交的立案材料中显示出案涉标的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的,一般都会要求撤去其中一个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因此,若以此路径为诉讼策略,最大障碍或是与立案庭、办案法官的沟通,需说服他们同意采取并列案由审理案件。
3. 共同的上一级案由: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可知,民间借贷纠纷属“十、合同纠纷”项下的“103.借款合同纠纷”范围内,买卖合同纠纷则属“十、合同纠纷”项下的“84.买卖合同纠纷”。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可以共同的上一级案由即合同纠纷来主张,以便诉讼请求可以囊括两个法律关系,也符合民事诉讼的“一案一由”原则。
笔者办理本案采取的案由即是合同纠纷,最终法院依我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欠条》所载全部款项。
四、如何沟通

如前文所提及,法院在立案庭阶段大概率就会拒绝立此类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哪怕偶然立案了,审理过程中也可能会进行劝阻,或只判决支持其中一个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而驳回另一个法律关系的起诉。
对此问题,可以尝试从以下三个方面与法院进行沟通:
1. 主张如本案的案件事实,无法区分借款、货款的具体金额是客观事实,强行拆分为两个案件,可能会导致两案都无法获得支持,严重损害原告的权益。
2. 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标的中的部分款项实际为货款,并非借款的,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而不应驳回该部分款项的起诉。
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诸如存在仲裁协议、重复起诉等驳回起诉情形。
经笔者核查,本案这种涉及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并非法律规定需驳回起诉的情形。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675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时,可以通过并列案由将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因此,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非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的合法理由。”
五、结论

“一案一由”原则确需遵守,但在特殊案件中同时审理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系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的便民举措。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可结合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与法院的沟通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诉讼策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
转载自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李洪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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