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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商报电子版转载文章是否侵权?如何界定与应对著作权纠纷?

栏目:同案同判时间:2025-01-06 03:48:04浏览:9收藏

厦门商报电子版转载文章是否侵权?如何界定与应对著作权纠纷?

在数字化时代,电子报刊的兴起为信息传播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平台,但随之而来的著作权纠纷问题也日益凸显。以赵峻与华声月报社、厦门商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我们不禁要问:“厦门商报电子版”转载文章是否侵权?如何界定与应对此类著作权纠纷?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厦门商报电子版”。简而言之,“厦门商报电子版”是指《厦门商报》这一纸质报刊的数字化版本,它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使读者能够在线阅读报纸内容。这种形式的传播方式,虽然便捷高效,但也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在赵峻与华声月报社、厦门商报社的纠纷案中,原告赵峻撰写的《高校合并不能搞大跃进》一文刊登于中国新闻社《视点》杂志2000年第6期,并对该文享有著作权。随后,被告华声月报社电子版登载了署名为“陈家丽”的文章《高校合并,就有了中国剑桥?》,而该文实际是由《跃》文中的部分段落稍作修改组合而成。华声月报社则辩称该文系从厦门商报电子版转载而来,并支付了稿酬。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厦门商报社在使用原告作品时未征得原告同意,且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文章来源,其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而华声月报社虽在转载过程中注明了转自《厦门商报》,但因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如何界定与应对此类著作权纠纷呢?

从界定角度来看,关键在于判断转载行为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这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转载文章是否经过原作者的授权;二是转载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三是转载者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在本案中,厦门商报社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转载行为得到了原作者的授权,且其行为也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被认定为侵权。

从应对角度来看,对于被侵权人来说,一旦发现作品被未经授权转载,应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原作品发表的时间、地点、署名情况以及转载文章的来源、时间、内容等。随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对于转载者来说,则应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转载前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确保所转载的文章已经过原作者的授权或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

总结来看,“厦门商报电子版”或其他任何电子报刊在转载文章时,都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转载者来说,应增强版权意识,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被侵权人来说,则应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信息传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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