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权利如何保障与行使?
在刑诉法的广阔框架下,每一位涉案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都得到了详尽而周密的保障与规范。刑诉法,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不仅确保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实现,更在细微之处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那么,在刑诉法的实践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究竟是如何被保障与行使的呢?
刑诉法首先明确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发问权。在庄严的法庭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他们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过审判长的许可后,有权向被告人提出质疑或询问。这一规定,不仅赋予了当事人直接面对被告人、了解案件真相的机会,也为其提供了在法庭上表达观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同时,审判人员也承担着讯问被告人的职责,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与审判技巧,挖掘案件真相,确保审判的公正与准确。
在证人证言的环节,刑诉法同样体现了对证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证人作证时,审判人员会明确告知其要如实提供证言,并强调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将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既是对证人作证义务的明确,也是对其作证权利的保障,避免了证人因担心被追究责任而不敢作证的情况。此外,公诉人、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审判长的许可下,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这无疑为案件事实的查清提供了更多的线索与可能。审判长在此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则确保了发问内容的合法性与相关性,避免了庭审的无序与混乱。
刑诉法还规定了物证、书证的展示与辨认程序。公诉人、辩护人需向法庭出示物证,并让当事人进行辨认。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作为证据的文书,也应当当庭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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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1-25 08:37:23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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