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腐败犯罪研究报告(一)
医疗腐败是指医疗卫生领域各参与主体,滥用所掌握的公共医疗权力或医疗资源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由来已久,从2006年起,我国就开始了医疗反腐,但由于医疗腐败存在隐蔽性强、涉及利益链条众多等原因,腐败问题并无法根除。近两年来,我国持续加大打击和整治力度。2023年7月28日,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视频会议召开,医药行业掀起了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反腐风暴,越来越多的医疗腐败问题暴露在公众的视野,医疗领域合法合规经营的问题也引起许多企业的高度关注。
(一)国家层面
1. 《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2024.05.17发布并生效)强调强化医疗监督跨部门联合执法
2. 《刑法修正案(十二)》医疗领域行贿被列入从重处罚范畴(2023.12.29公布,2024.03.01实施)
3. 《全国医疗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问答》(2023.08.15发布)提出对医药行业开展全链条、全领域、全覆盖的系统治理
4. 《2023年纠正医疗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2023.05.08发布并生效)将重点对象自上游生产经营企业扩展至下游医疗机构
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5号——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22.07.29实施)规定药品及医疗器械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
6.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2021.11.12公布)
7.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2019.04.23实施)
8. 《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意见》(2018.05.11实施)
9. 《关于印发〈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2017.07.11实施)
10. 《关于印发〈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2017.07.11实施)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2015.04.24公布并实施)
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实施)
(二)地方层面
1.《河北省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合规指引(试行)》(2024.07.15)
2. 山西《医药生产经营防范商业贿赂合规指引》(2024.06)
3. 《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2024.05)
4. 《上海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2024.04.07)
5. 河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2024.03)
6. 新疆《兵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2024.02)
7. 《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4期)、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2期)、《关于深市医药公司商业贿赂相关问题监管工作情况的报告》(深证发[2023]36号)针对医疗企业开展推广活动的关注要点进行了梳理总结
8. 《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合规指引(试行)》(2022.11)
9. 《关于印发安徽省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01)
刑事责任风险提示 | 医药企业或者医疗卫生机构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索取或收受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
医药企业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药企业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
国有医药企业或者医疗卫生机构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以单位受贿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述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 |
医药企业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子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子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医药企业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对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对医药企业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医药企业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
民事责任风险提示 | “医药企业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因商业贿赂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商业贿赂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行政责任风险提示 | 医药企业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医药企业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药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 |
医药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
医药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医药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
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 |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一)医药领域行政管理存在腐败问题
1.权力滥用,以权寻租
医药领域行政管理人员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监管权等,为特定医药企业或个人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换取金钱、礼品、股份或其他形式的回扣。
2.收受贿赂,利益输送
行政管理人员收受医药企业、医药代表等赠送的现金、礼品、购物卡等财物,以获取在药品审批、采购、价格制定等环节提供便利或倾斜政策。
3.违规审批与采购
在医药产品注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等审批过程中,部分行政管理人员可能存在违规操作,如降低审批标准、加快审批速度、违规指定采购等,以迎合特定医药企业的需求,从而从中谋取私利。在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等采购过程中,倾向于特定企业或个人,从中谋取私利。
4.利益输送链条
医药企业与行政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等之间形成利益输送链条,通过回扣、提成、分红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
5.监管不力与失职渎职
部分行政管理部门在医药领域监管中存在疏于监管、执法不力等问题,甚至与医药企业勾结,为其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保护伞。
(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腐败问题
1.医药、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等采购存在的腐败问题
(1)直接指定供货商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打招呼、暗中授意等方式,将特定供应商推荐给采购部门。这些供应商可能并非基于产品质量、价格和服务等因素被选择,而是基于某种不正当的关系或利益。此外,还可能以品牌、影响力等因素为由,直接选择高价中标,或以使用习惯为由,指定供应商顺延服务。
(2)提前透露招标信息
与供应商串通,提前将招标文件内容、技术参数等敏感信息透露给特定供应商。这样,特定供应商可以根据这些信息量身定制标书,从而在采购过程中获得竞争优势。
(3)违规设定、修改招标参数
在招标过程中,违规设置排他性、唯一性和指向性技术参数和指标。这些参数可能专为某一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以确保其能够顺利中标。同时,参数论证过程也可能走形式,缺乏实质性的审查和评估。
(4)未严格执行采购“三分离”制度
管理与执行职能未分开,弱化采购工作内部制约。招标与评标未分离,导致招标和评标过程不公正。验收与结算未分离,使得采购物资的质量和数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5)收受贿赂和回扣
在医疗物资采购过程中,收取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钱款、购物卡、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此外,还可能按照使用量收取提成回扣,即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按使用量提成结算返点。
2.检查诊断治疗腐败问题
(1)过度检查与治疗
过度检查与治疗是医疗检查诊断治疗腐败的一种典型表现。部分医务人员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可能会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或治疗,如开具大处方、重复检查等,导致患者承受不必要的医疗负担和经济压力。
(2)虚假诊断与治疗
虚假诊断与治疗是另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一些医务人员可能出于个人私利,故意夸大或隐瞒患者的病情,从而进行不必要的治疗或开具昂贵的药品。
(3)收受红包与回扣
在医疗检查诊断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与回扣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患者为了获取更好的医疗服务或更快的诊疗流程,可能会向医务人员赠送红包。同时,一些医务人员也可能与医药代表、医疗器械供应商等存在利益输送关系。
(4)权力寻租与利益输送
在医疗检查诊断治疗领域,部分行政管理人员或医务人员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活动,为特定医药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他们可能通过干预检查诊断结果、指定治疗方案等方式,为特定企业或个人创造商机,从而从中获取私利。
(5)监管不力与责任缺失
医疗检查诊断治疗腐败问题的存在与监管不力、责任缺失密切相关。部分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在医疗检查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监管缺失或不到位的问题,导致一些腐败行为得以滋生和蔓延。
3.管理体制腐败问题
(1)政事不分与管办不分
具体表现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开办及管理医院,导致公立医院权力结构不清,降低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这种“管办合一”的模式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不利于医疗机构的独立运营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2)政府对医疗机构财政补助不足
财政补助的缺失迫使医疗机构通过趋利化的经营方式来弥补资金缺口,这可能导致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
(3)监管力度不足与监管机制不健全
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不足,尚未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这使得医疗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不合理现象,如过度医疗、虚假诊断等。
(4)人事制度僵化与人才流动不畅
医疗机构的人事制度往往较为僵化,缺乏灵活性和竞争力,导致人才流动不畅,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同时也难以吸引外部优秀人才的加入,直接影响到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和科研创新能力。
(5)激励机制缺失与分配体制不合理
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可能导致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服务质量下降。同时,分配体制的不合理也可能引发医务人员的不满情绪,甚至滋生腐败问题。
(三)接受医药领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的社会组织(行业组织)存在的腐败问题
1.强行收费服务及变相摊派
一些社会组织可能利用其在医药领域的影响力,强行向成员单位或相关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服务费用,或者以会议、活动、评比、表彰等名义变相摊派费用,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2.违规接受捐赠与资助
部分社会组织可能违规接受医药企业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捐赠或资助,甚至可能将这些捐赠或资助用于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非用于推动医药领域的发展或公益事业。
3.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或行业影响谋取私利
一些社会组织可能利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或其在医药领域的行业影响力,违规举办会议、讲座等活动,并从中谋取私利。这些活动可能缺乏实质性内容,甚至可能成为利益输送的平台。
4.违规购买和使用信息
在医药领域,一些敏感信息如药品销售数据、医疗机构采购信息等具有商业价值。社会组织可能违规购买这些信息,或者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为特定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
5.参与或纵容违法违规行为
部分社会组织可能对其成员单位或相关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可能为其提供庇护或支持。
(四)医保基金使用领域的腐败问题
1.欺诈骗保行为
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可能通过挂床住院、降低住院指征、分解住院、冒名住院、伪造病例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定点零售药店则可能通过串换药品、超量开药、虚假开药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2.违规收费行为
包括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将某一诊疗项目已包含内容或过程重复收取费用,或对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高于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
3.权力寻租与利益输送
部分医保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特定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受回扣或贿赂。违规干预医药机构申报医保定点的评估和考核监督等事务,或在医疗费用的审核和医保基金拨付等工作过程中谋取利益。
4.监管不力与失职失责
医保基金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如对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查处不力等。
5.诱导消费与过度医疗
部分医疗机构可能通过诱导患者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方式增加医保基金支出。这种行为往往与医疗机构的经济利益挂钩,导致患者承受不必要的医疗负担和经济损失。
转载自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稼轩律师
本文2024-10-06 15:56:06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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