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系列四:医美机构常见合规风险——医美机构营销宣传违法
随着医疗美容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接受医美服务。然而,在市场需求激增的同时,医美机构的合规经营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将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杭州虞美人健康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及其受到的行政处罚,分析医美机构在营销宣传中存在的常见合规风险,旨在为同行提供参考与警示。
违法事实一 —— 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杭州虞美人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虞美人医疗美容旗舰店”网店,该网店以“于文红”直播账号进行网络直播营销。杭州虞美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某某在“于文红”直播间推销医疗美容产品时宣称:“可以把额头那些坑坑洼洼,深的皱纹打平,在头皮里面形成天然皮肤,爱贝芙打完鼻子基本就跟天生一样、“俏皮娃娃”可解决人老皮多问题。此外,该公司员工熊某某则在直播间描述称,“瓷娃娃,……医生会为我们操作,打针,两种成分,ATP,生物素除皱,刺激细胞,皮肤变年轻……”。杭州虞美人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广告的合法审查证明材料。
行政处罚结果
当事人在直播间宣传行为属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被罚款100万元。
违法事实二 —— 违规有奖销售
杭州虞美人公司在“于文红”直播间开展有奖销售,为消费满10万元和满30万元的客户抽取奖励。其中消费满10万元的客户可参与“硬分子玻尿酸”抽奖,消费满30万元的客户可以参与“爱贝芙”抽奖。当事人以物品使用权形式作为奖品亦属于有奖销售的范畴,案涉物品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行政处罚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罚款50万元。
违法事实三 —— 价格违法
杭州虞美人公司在直播间促销“眼部瓷娃娃”产品,宣称“原价9800元,优惠价1折980元”。经查明,上述原价9800元是当事人自行定价,是未实际成交的虚拟价格。
行政处罚结果
当事人以未实际成交过的“原价”开展折价促销活动,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被罚款50万元。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通过对杭州虞美人公司违法行为的梳理,可见医美机构在营销中易被处罚的非法行为,因此医美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广告发布、有奖销售还是价格制定,都需要做到真实、准确、透明。希望广大医美行业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加强自我监管,警惕合规风险。
转载自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钱亚芳,梁燕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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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1 19:34:55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d169c0a49e9d550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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