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LFA律法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第三方为劳动者代缴社保,发生工伤后,谁来赔偿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王俊杰来源: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06 15:56:05浏览:8收藏
引言:
近年来,很多企业为了降本增效,降低用工成本,将劳动者的社保打折折现给劳动者,或让第三方的社保代缴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当没有发生工伤时,各方相安无事,公司降低了用工成本,劳动者到手的钱变多了,大家都感觉占到了便宜。但是当发生工伤时,到底由谁来支付给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

(本案中的人名、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赵兴来于2010年入职上海一家物品销售有限公司后,物品销售有限公司为其缴纳过一段时间的社保,之后物品销售有限公司提出不再为其缴纳社保,要求其自行缴纳,所以赵兴来在外自费由上海XX公司代缴社保。2018年10月15日赵兴来在物品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中受伤。
物品销售有限公司认为:赵兴来的社保由上海XX公司缴纳,故赵兴来应去找上海XX公司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手续。而赵兴来曾向社保缴纳单位上海XX公司要求工伤认定,而上海XX公司认为:因实际用工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上海XX公司仅仅是代缴社保,赵兴来应去找实际用工单位物品销售有限公司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手续。
争议问题由此产生:第三方为劳动者代缴社保后,如果发生工伤,谁来赔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赵兴来无奈之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确认与物品销售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确认赵兴来与物品销售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裁决书还查明如下事实:物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日为赵兴来办理招工手续,2012年1月1日为其办理退工手续,2011年11月15日上海XX公司为赵兴来办理招工手续,赵兴来的社会保险费至赵兴来发生工伤时一直由上海XX公司缴纳。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赵兴来自行前往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

2020年1月9日,赵兴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物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29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5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90元。2020年4月27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物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赵兴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12.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5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90元。

一审某某区人民法院

物品销售有限公司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

庭审时,赵兴来认为:因物品销售有限公司不愿继续为赵兴来缴纳社会保险费,赵兴来才找到案外人上海XX公司代为缴纳,赵兴来与案外人上海XX公司系代缴社保的关系,赵兴来的实际用人、用工单位均为物品销售有限公司。赵兴来曾向社保缴纳单位上海XX公司要求工伤认定,但因实际用工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故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和理赔。一审法官也曾陪双方代理人前往社保中心咨询,同样被告知上海XX公司无法为其申领工伤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的,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伤残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期间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赵兴来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并由鉴定机构作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的认定。又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赵兴来发生工伤时物品销售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确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应由物品销售有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12.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5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90元。

二审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物品销售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公司无需支付赵兴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8,512.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5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90元。事实和理由:

1. 依据目前上海的社保政策,赵兴来只能办理一份工伤保险。赵兴来与其公司已经办理完毕退工手续,且赵兴来与案外人上海XX公司办理招工手续,同时亦办理了社会保险相关事宜,在这种情况下,赵兴来虽与其公司存在用工关系,但是其公司已无法为赵兴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相关事宜,故不应定认定其公司违法。

2. 赵兴来要求案外人上海XX公司缴纳社保的行为应视为承诺向案外人上海XX公司主张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既然社保是案外人上海XX公司缴纳的,那么案外人上海XX公司就应当有资格也有义务为赵兴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这个是缴纳保险契约的应有的附随义务。当赵兴来要求案外人上海XX公司缴纳社保后,则视为赵兴来放弃要求其公司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庭审中,物品销售有限公司陈述:其公司没有为赵兴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因为双方协商一致不缴纳,这么做是为了减少用工成本。物品销售有限公司认为:赵兴来在案外公司上海XX公司缴纳社保,其公司可以不用再承担社保缴纳义务,万一赵兴来发生了工伤事故,可以由案外公司上海XX公司申请工伤保险理赔。

二审法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兴来系争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为谁?

本案中,赵兴来工伤事故发生时,物品销售有限公司未为赵兴来缴纳工伤保险费确系属实,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期间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在案工伤决定书认定,赵兴来用人单位为物品销售有限公司,故应由物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赵兴来系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物品销售有限公司自述,其公司也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才未为赵兴来办理招工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物品销售有限公司理应承担赵兴来无法获得社保理赔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故物品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赵兴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8,512.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5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90元。


可见:
如果公司为劳动者依法缴纳了社保,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大约为10万元,用人单位只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大约为5万元。
如果公司为了降低用人成本,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须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大约为15万元。公司的初衷是为了降低用人成本,但只要发生一件工伤事故,则所有降低下来的成本,全都会赔出去。
转载自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王俊杰
分享: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下一篇: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履职智慧

阅读排行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