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LFA律法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知情权的变化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孙士博来源:内蒙古元仁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24 07:35:09浏览:64收藏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经营管理、依法行使重大决策权的前提和基础,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行使方式等,而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权利及行使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和认可。
一、基本案情

2020年,某实业公司、某科技公司共同登记为某工程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0%和80%,科技公司为工程公司的大股东。2023年7月19日,实业公司向工程公司寄出《通知函》要求查阅公司相关决议、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工程公司对于未作任何回应。
二、裁判结果

东西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股东知情权是否包含查阅会计凭证,原公司法未作规定。而新《公司法》第57条对此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基于空白溯及的原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第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支持了实业公司要求查阅工程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三、其他裁判观点

1.在股东能够从公司运营现状、财务报表数据等角度提出合理怀疑,或有初步证据显示会计账簿不真实、不完整从而影响股东查阅目的实现的情况下,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2.能否查阅会计凭证以及查阅会计凭证的时间范围应当综合考虑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合理性、必要性、可操作性及查阅成本等因素,在平衡股东与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予以认定。
3.就本案而言……张静静确有一定理由怀疑该时间段内的会计账簿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如不查阅会计凭证,可能会影响其查阅目的实现。因此,一审法院将会计凭证纳入可供张静静查阅的范围之中,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对于可行使知情权的会计凭证的时间范围,应当综合考量案情予以合理界定,以确保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公司经营秩序产生的影响合乎适当比例。
四、法条链接
新旧公司法对比

旧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拍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57条在2018年《公司法》第33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股东知情权,作了如下重大修改:
其一,本条第2款明确将公司会计凭证纳入股东可查阅材料范围;
其二,新增了本条第3款,增加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本条规定的材料;
其三,新增了本条第4款,完善了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材料的保密义务;
其四,新增了本条第5款,允许股东穿越行使查阅权,查阅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
旧《公司法》(2018年修正)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凭证,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明确股东有权查阅、复印股东名册;明确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赋予股东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复印有关资料的权利,肯定了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为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更加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本条赋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权利。但需要注意,股东仅能查阅母公司及其100%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资料,对于非全资子公司则不能查阅。
虽然新《公司法》将“会计凭证”明确列入股东可要求行使知情权的范畴,有利于股东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必须经过了书面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前置程序;二、申请书需载明查阅的事项、时间范围、查阅目的;三、只有在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四、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转载自内蒙古元仁律师事务所 孙士博
分享: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下一篇: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履职智慧

阅读排行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