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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段一中受贿一案,作为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段一中在担任广西来宾市副市长、自治区质量监督局副局长及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那么,如何认定段一中的受贿行为?其量刑依据又是什么?本文将结合案件详情,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栏目:律法实务时间:2024-11-19 13:29:05浏览:14收藏

广西段一中受贿一案,作为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段一中在担任广西来宾市副市长、自治区质量监督局副局长及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那么,如何认定段一中的受贿行为?其量刑依据又是什么?本文将结合案件详情,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广西段一中受贿案如何认定与量刑?全面解析其受贿事实与法律后果

广西段一中受贿一案,作为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段一中在担任广西来宾市副市长、自治区质量监督局副局长及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那么,如何认定段一中的受贿行为?其量刑依据又是什么?本文将结合案件详情,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广西段一中受贿案的核心在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根据案件资料,段一中的受贿行为具体表现在多个方面。首先,他在担任来宾市副市长期间,为广西来宾明达有限公司的成立及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赠送的16%公司干股(价值人民币16万元),并以其妹夫的名义持有该干股,后还收受了该干股的红利人民币7.92万元。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规定,构成了受贿罪。其次,段一中还为来宾市其他多家公司在贷款、项目承建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收受巨额贿赂。例如,他为来宾市铭鑫建设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及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谭某、张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32万元。这些行为均体现了段一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受贿特征。

在认定段一中受贿行为的过程中,法院依据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财务账单以及段一中本人的供述等,且这些证据已经过一审庭审的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例如,在认定段一中收受明达公司干股的问题上,法院采信了证人李某、陈某的证言,以及段一中本人的供述,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段一中收受干股的事实。同时,法院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段一中收受干股的行为以受贿论处。

在量刑方面,法院根据段一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判决。段一中受贿次数多、时间跨度长、受贿数额巨大,严重玷污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社会影响极坏。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段一中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同时,对段一中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职务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也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值得注意的是,段一中在纪检部门对其生活作风问题进行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情节。此外,在侦查期间,他退出了全部赃款,表现出了较好的认罪态度。这些因素在量刑时得到了法院的充分考虑,并对段一中从轻处罚。然而,尽管有这些从轻情节,但段一中的受贿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因此法院最终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

此外,对于段一中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进行了全面审查并逐一驳回。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段一中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这一裁定再次确认了段一中受贿案的定性准确和量刑适当。

LFA小编认为,广西段一中受贿案的认定与量刑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职务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和对公平正义的坚决维护。通过该案的审理和判决,不仅打击了腐败分子,也警示了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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