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等人在厦门市湖里区舫阳酒店二楼桑拿部涉嫌组织卖淫及协助组织卖淫一案,引发了公众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广泛关注。根据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邓某某被指控犯有组织卖淫罪,而刘某某、郭某某、刘**则被指控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那么,如何认定这些罪名?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邓某某等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及量刑?
邓某某等人在厦门市湖里区舫阳酒店二楼桑拿部涉嫌组织卖淫及协助组织卖淫一案,引发了公众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广泛关注。根据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邓某某被指控犯有组织卖淫罪,而刘某某、郭某某、刘**则被指控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那么,如何认定这些罪名?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邓某某作为该案的核心人物,被指控负责招聘、管理卖淫女,并安排她们进行卖淫活动。根据判决书,邓某某不仅参与了卖淫女的招聘和管理,还负责带嫖客到房间,安排卖淫女进行性交易,并与郭某某核对卖淫次数以确定卖淫女的抽成。这些行为直接指向了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在本案中,由于邓某某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属于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最终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而对于刘某某、郭某某、刘三人,他们被指控协助邓某某组织卖淫活动。刘某某负责使用对讲机与望风的刘通话报信,带嫖客到房间,并打扫房间卫生;郭某某则负责收取嫖资,并在下班时将抽成发给卖淫女;刘则负责在酒店楼下望风,使用对讲机与刘某某通话报信,并带嫖客到二楼桑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量刑时,法院考虑到了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因素。最终,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而刘则因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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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1-22 09:55:32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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