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设施农用地是如何规定的,以及如何处理相关问题?
设施农用地,作为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直接承载着经营性畜禽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等生产任务及其附属功能。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农户和企业对于设施农用地的法律规定、分类使用以及管理流程等了解不够深入,导致了一系列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实际问题。那么,法律对设施农用地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如何处理与之相关的问题呢?
设施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土地管理法》的界定,具体包括了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它属于农用地范畴,并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三大类。
首先,生产设施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土地。这类用地主要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的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水产养殖池塘等设施。值得注意的是,工厂化作物栽培不仅涉及现代化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还涵盖了育种育苗场所和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在规模化养殖方面,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等均属生产设施用地。对于水产养殖,其生产设施用地则涵盖了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设施和进排水渠道等。
其次,附属设施用地是为农产品生产提供辅助功能的土地。这些设施主要包括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以及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和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这些设施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再次,配套设施用地则是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这些设施在保障粮食生产的安全和高效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处理设施农用地的问题,首先需要注意用地的来源和合规性。设施农用地可以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建设用地、耕地、林地等,但使用特殊的土地类型,如林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需“特事特办”。特别是林地,虽然使用林地做生猪养殖需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同意书》,但某些类型的宜林地可由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后,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不占用林地定额。而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原则上允许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生产设施建设,但一旦涉及破坏耕作层,则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为设施农用地。
关于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则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因此,具体的用地规模会因地域和农业生产特点而有所不同。此外,为了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方可动工建设,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这一过程简化了审批流程,但同时也强化了用地管理,确保了农业用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一些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需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独立集中兴建的农产品加工、存储、冷库、产地批发市场、农资存储用地以及农机存放、维修场所;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用地;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经营性花卉、水果等农产品展示、销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庄、庄园、酒庄、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以及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配套建设的餐饮、住宿、会议、办公楼、停车场、科研、展销等用地。这些用地由于改变了农业生产的原始性质,因此需要按照建设用地的管理标准来进行审批和管理。
总的来说,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和使用涉及多个法律文件和规范,从土地来源、使用规模到具体的建设和管理流程都有严格的规定。只有充分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才能确保设施农用地的合规使用,推动农业生产的健康稳定发展。
本文2024-11-15 11:05:01发表“案例解析”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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