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如何操作,能否“同工同酬”?

1. 退休返聘的定义及特点,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达成新的工作关系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人员稳定性高。退休人员由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工作收入的依赖相对较低,更愿意长期稳定地工作。其次,经验丰富。他们往往是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管理干部,拥有多年的工作经验,能够为企业带来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再者,成本较低。返聘人员无需用人单位支付五险一金等福利费用,为企业节省了成本。
2. 老年人退休返聘越发常见,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老年人退休返聘现象越发常见。据统计,2022 年 10 月民政部门统计,截至 2021 年底,中国已有超过 2.67 亿老年人。其中,60 - 69 岁的低龄老年人占到半数以上,其中一部分人仍有工作的意愿和能力。在 2024 年全国两会上,范先群提出:有序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支持老年人通过延迟退休、续聘返聘、就业创业、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形式发挥作用。退休返聘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继续发挥余热的机会,也为用人单位解决了人才短缺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二、退休返聘的法律关系界定
1. 劳动合同法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退休返聘属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是劳动合同终止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意味着,一旦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告终止。此后,若退休人员被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2. 退休返聘人员不能以劳动者身份签劳动合同,实质为劳务合同。
退休返聘的最大特点是退休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等待遇。原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终止后,他们不可再以劳动者身份与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即使签署了看似 “劳动合同” 的文件,其实质也为劳务合同关系。例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便可以终止了,这意味着该劳动者此时丧失劳动的权利能力。同时,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聘用协议,而非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而非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由此可见,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关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
三、退休返聘能否 “同工同酬”
1. “同工同酬” 的具体表现及适用范围。
“同工同酬” 主要表现在为相同职能部门内相同岗位所完成相同或相近工作量的情形下,劳动者享有相同劳动报酬。其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尽管由于各地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有所不同,但在理论上应努力实现同工同酬;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是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2. 劳务合同与 “同工同酬” 的差异,退休返聘人员报酬模式分析。
在劳务合同中,双方一般会约定提供劳务内容、劳务费计算标准、劳务费给付金额、劳务费给付时间、违约情形、合同解除、合同期限等内容。退休返聘人员重新达成协议应属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双方法律关系的依据。在劳务合同关系中,退休返聘的人员已享受了退休各项福利待遇,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更多反映出单位承担给付该劳务的对价,而非反映出劳动关系中 “劳动 + 保障” 的模式。与劳动合同中的 “同工同酬” 存在明显差异。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往往包含了各种社会保障和福利,而退休返聘人员所获劳务报酬主要是基于其提供的劳务量。例如,在一些企业中,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务报酬可能会根据其工作的难度、时长以及对企业的贡献度等因素来确定,与在职员工的工资体系有所不同。虽然退休返聘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仍接受单位的管理、工作指示,与劳动者完成劳动的表现形式相似,但由于其法律关系的本质不同,报酬模式也存在较大差异。
四、退休返聘能否要求带薪年假
1. 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及工时制度。
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的权利,这是劳动法所赋予的基本权益。劳动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辛勤工作之余,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休息和恢复,以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生活质量。
2. 退休返聘人员的特殊情况,未约定时缺乏带薪年假依据。
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来说,情况则有所不同。退休返聘银发族不仅依法取得了养老保险待遇,其也有权自行安排退休后生活。由于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体条件往往不适于长期持续高强度工作,因此在与单位达成劳务关系时,常常会对休息作出约定。单位亦会考虑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务工作。然而,倘若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具体带薪年假情况,那么要求单位提供带薪年假待遇则缺乏合同依据。
据相关统计,在实际情况中,只有约 30% 的退休返聘人员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带薪年假条款。这意味着大部分退休返聘人员在未约定的情况下,难以享受到带薪年假待遇。例如,在一些企业中,退休返聘人员可能会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自身的身体状况,与单位协商休息时间,但这并不等同于带薪年假。
总之,退休返聘人员能否要求带薪年假,取决于双方在劳务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在法律层面上,退休返聘人员要求单位提供带薪年假缺乏依据。
五、退休返聘发生人身损害的处理
1. 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对工伤待遇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来说,情况较为复杂。一般情况下,由于退休返聘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2. 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工伤鉴定,但可依民法典处理。
如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损害,虽然不能申请工伤鉴定,但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意味着,退休返聘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劳务遭受损害,应根据双方过错确定损害责任范围;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单位有给付补偿的义务,单位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 特殊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故在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下,退休返聘人员仍有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例如,在一些实际案例中,部分退休返聘人员由于未办理退休手续,在工作中受伤后,用人单位依法承担了工伤保险责任,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等费用,保障了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银发族退休返聘权益保障
1. 劳务关系中可能出现的权益保障不足问题。
劳务关系依赖于平等主体协商确定劳务内容,这确实可能造成银发族的相关权利保障不足情况发生。由于缺乏专门针对劳务关系的全面立法,与劳动关系相比,退休返聘人员在劳务关系中的权益保护相对薄弱。例如,在劳动报酬方面,虽然劳务合同中会约定劳务费计算标准等内容,但可能因约定不明确或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退休返聘人员的实际收入不稳定。而且,在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方面,用人单位对退休返聘人员的投入可能相对较少,银发族在工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可能会增加。
2. 缔约前、履行中及协议终止后的注意事项。
缔约前:银发族应当向单位告知其健康情况、可提供劳务时间、可接受劳务强度等事项,让用人单位能够充分了解其实际情况,以便提供适合岗位。同时,单位亦应综合考虑岗位职责、劳务强度等因素,确保岗位安排合理。在签订协议前,银发族应对协议中关于劳务报酬、违约责任、解除情形等内容逐一核对,确保自身权利有约定基础。例如,可以明确约定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时间,避免出现拖欠报酬的情况。
履行中:双方往往就无明确约定的新情况产生争议,如在履行过程中无法按照劳务工作要求提供劳务、劳务工作量较大但对劳务报酬有异议等情况。在发生此类情况时,银发族可积极与单位进行沟通,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或者重新签订新的协议。例如,如果劳务工作量超出了约定范围,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劳务报酬或工作安排。
协议终止后:银发族与单位应当对劳务期限内工作事宜进行妥善交接,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比如,交接工作成果、归还工作设备等,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3. 退休人员与单位的保障责任,商业保险降低用工风险。
退休人员与单位作为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在各自注意义务范围内做好各自保障工作。
人员方面:应当加强对自身保护,重点在于身体条件、影响劳务合同继续履行的重大事项告知,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及工作要求。例如,在工作中如果身体出现不适,应及时告知单位,避免因延误治疗而加重病情。
单位方面:应当对在岗的银发族加强管理,保障银发族人身财产安全。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形式,针对银发族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因工作造成第三人损害、意外事故等投保,降低用工过程中的风险,充分保障银发族人身财产权益。据统计,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商业保险的作用,约有 40% 的企业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例如,一些企业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在退休返聘人员因病就医时,能够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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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3 10:37:32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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