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原副总经理获刑10年,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贵州茅台原副总经理获刑10年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一案件不仅揭示了企业高层管理中的腐败问题,也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受贿罪量刑标准的讨论。2020年3月30日下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高守洪的受贿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守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时,其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716.9395万元及其孳息也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贵州茅台原副总经理获刑10年的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了解受贿罪量刑标准的契机。经审理查明,高守洪在2009年至2018年下半年期间,利用其担任茅台股份公司多个高层管理职务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地产项目合作、物资供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也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参照贪污罪进行处罚。具体量刑标准如下: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此案中,高守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对所犯罪行认罪认罚,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遂作出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
对于受贿罪的认定,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的行为,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客观上则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损害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处罚。
在量刑过程中,除了考虑受贿数额的大小外,还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对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情况,将按照累计受贿数额进行处罚;而对于存在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理情节的情况,法院也会依法对犯罪人员从轻处理。然而,无论何种情况,受贿罪都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本文2024-11-22 13:27:08发表“案例解析”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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