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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责任中,医疗机构与患者权益如何界定?

栏目:律法实务时间:2024-11-01 08:04:16浏览:4收藏

医疗侵权责任中,医疗机构与患者权益如何界定?

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医疗侵权责任一直是广大网民关注的焦点。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应承担责任?如何界定双方的权益?本文将结合《民法典》中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全文,为您详细解读。

一、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定

《民法典》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中,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框架。其中,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奠定了医疗侵权责任的基础,即“有过错,则赔偿”。

二、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与患者同意权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进一步细化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特别是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若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则需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若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确保患者在充分了解医疗风险的基础上做出选择。

三、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则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特殊处理。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一条款体现了医疗行为中的人道主义精神,即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挽救患者生命,可以适度放宽告知义务。

四、医疗机构过错的推定与免责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医疗机构过错的推定与免责情形。若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然而,若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或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机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权益,确保双方都能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病历资料的管理与患者隐私保护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则分别强调了病历资料的管理与患者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历资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确保病历资料的合法使用。

六、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法律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则分别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结语

LFA小编认为,医疗侵权责任中,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权益界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问题。通过《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在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作为患者,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则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有序的医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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