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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债务加入”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付忻来源: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19 18:45:22浏览:6收藏
概念

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在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第三人加入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方式。
构成要件

1、原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
2、第三人与原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具体分析,债务加入不导致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不因第三人的债务加入免除义务;第三人也非替代原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而是可以选择其自愿承担的范围;无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

1、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仍需对债权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与连带责任保证的简要区分

1、连带责任保证具有从属性,债务加入具有独立性;
2、债权人主张的期间与时效不同:连带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债务加入受一般诉讼时效的限制;
3、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而债务加入需要明确约定才享有。
与债务转移的简要区分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让与: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1、债务转移后,债务人不再承担相应债务,债权人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债务加入则债务人仍需承担债务;
2、债务转移需取得债权人明确同意,债务加入只需债权人未明确拒绝即可;
3、债务转移中存有担保的,需保证人明确同意,否则对于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债务加入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
注:
对于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约定不明确时,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赖,一般推定为债务加入,债务人仍需承担债务。
转载自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 付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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