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LFA律法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永久居住权究竟是什么?如何设立与解除?

栏目:律法实务时间:2025-01-05 13:43:36浏览:77收藏

永久居住权究竟是什么?如何设立与解除?

在探讨“永久居住权”这一概念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其定义。永久居住权,通常被称为“绿卡”,是一个国家给予特定个人在该国境内的永久居住和生活的权利。与国籍不同,永久居住权是非国籍性质的长期居住权利,持有者可以在不改变国籍的前提下,长期甚至终身在该国居住。

永久居住权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条约。以我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永久居住权的基本法律依据。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根据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且原则上为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

在实际操作中,永久居住权的设立通常涉及多个方面。首先,居住权合同应当包含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其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最后,居住权有期限限制,可以是固定的期限或者终生。然而,无论居住权是否明确约定期限,其解除均应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

永久居住权的解除主要基于以下情形:一是居住权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时,居住权即消灭。此时,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的注销登记。二是居住权人死亡。同样依据该法条,居住权人死亡也会导致居住权的消灭。若居住权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居住权期限,那么居住权将随居住权人的生命存续而存在,一旦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即自动解除,随后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居住权合同的约定,例如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住房所有权人也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居住权。

总结来说,永久居住权是一种非国籍性质的长期居住权利,其设立和解除均需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在设立居住权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明确约定相关条款。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居住权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若因特定情形导致居住权需要解除,也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分享: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下一篇: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履职智慧

阅读排行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