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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以桂作为原信宜市平塘镇大湾村委会的主任,因涉嫌受贿罪而备受关注。根据二审刑事裁定书的详细内容,我们不禁要问:张以桂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如何理解和处理此类案件?本文将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案件处理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入探讨。

栏目:案例解析时间:2024-11-20 16:08:48浏览:5收藏

张以桂作为原信宜市平塘镇大湾村委会的主任,因涉嫌受贿罪而备受关注。根据二审刑事裁定书的详细内容,我们不禁要问:张以桂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如何理解和处理此类案件?本文将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案件处理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入探讨。

张以桂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如何理解和处理此类案件?

张以桂作为原信宜市平塘镇大湾村委会的主任,因涉嫌受贿罪而备受关注。根据二审刑事裁定书的详细内容,我们不禁要问:张以桂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如何理解和处理此类案件?本文将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案件处理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入探讨。

张以桂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多个工程项目中收受工程承包人欧某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000元,并在协助上级政府部门申报发放“两不具备”住房搬迁补助款过程中,收受搬迁户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3000元。这些行为构成了受贿罪的基础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张以桂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受贿罪的定罪标准。受贿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是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张以桂作为村委会主任,显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在工程项目和搬迁补助款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满足了后两个条件。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张以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

关于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处罚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轻重进行区分。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张以桂受贿数额为4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然而,量刑时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自首、退赃、认罪态度等。根据裁定书内容,张以桂在侦查部门尚未全部掌握其犯罪事实前主动交代了个人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案发后主动退清了全部赃款,并表现出了良好的认罪态度。这些因素在量刑时均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张以桂的自首情节和退赃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张以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提出了上诉,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希望适用缓刑。然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以桂在受贿过程中存在索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张以桂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此外,案件处理过程中还涉及到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本案中,检察机关提供了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在内的多种证据形式,充分证明了张以桂的受贿事实。这些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对于案件的准确定性和量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LFA小编认为,张以桂受贿案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和监督制约,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标签: # 张以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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