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标准如何规定?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防暑降温费,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费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这项费用旨在保障职工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安全和健康,是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防暑降温费标准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虽然该办法未直接提及“防暑降温费”一词,但高温津贴的发放原则为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防暑降温费的具体标准主要由地方政府制定。以天津市为例,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和9月,共4个月,具体的发放标准为每天35元。而在其他地区,如北京市,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多为每年的6月至8月,部分地区如广东会延长至10月。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保护费用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不依法发放违反了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
其次,如果投诉后用人单位仍未发放防暑降温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因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仲裁时,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发放防暑降温费的事实。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发被克扣的防暑降温费,还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总结来看,防暑降温费是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其发放标准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在享受这一福利的同时,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维权。用人单位则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防暑降温费的及时足额发放,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
本文2025-01-06 18:51:36发表“案例解析”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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