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君贪污受贿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后如何减刑?
高玉君,这位曾因贪污罪、受贿罪及挪用公款罪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其刑罚变更过程引发了广泛关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高玉君犯有多项严重职务犯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二审核准后生效,高玉君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高玉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表现成为了其能否减刑的关键。据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称,高玉君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表现出了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的态度,并积极参与学习和生产劳动。这一表现经过山监狱管理局的审核后,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报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高玉君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查,法院确认高玉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确实没有故意犯罪,其认罪态度良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高玉君的刑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裁定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标志着高玉君的刑罚执行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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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1-21 12:59:22发表“同案同判”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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