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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11221号如何影响吴等146人的行政给付与行政争议?

栏目:案例解析时间:2025-01-07 00:06:11浏览:4收藏

浙人社发2011221号如何影响吴等146人的行政给付与行政争议?

在探讨吴等146人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之间的行政给付与行政争议时,不得不提及一份关键文件——浙人社发2011 221号。那么,什么是浙人社发2011 221号?它又是如何影响这起行政争议的呢?

浙人社发2011 221号,全称是《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这份文件是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旨在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文件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文件明确规定了实施范围和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关键内容。

对于吴等146人来说,他们可能正是这份文件所针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根据文件规定,具有浙江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些人员包括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吴等146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参保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当他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发现自己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而引发了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之间的行政给付与行政争议。

针对这一问题,浙人社发2011 221号文件提供了解决方法。文件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了一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途径。

具体来说,对于本实施意见下发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他们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他们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于吴等146人来说,他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文件规定选择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而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总结来看,浙人社发2011 221号文件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解决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和解决方案。对于吴等146人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之间的行政给付与行政争议,这份文件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依法依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吴等146人有望享受到应有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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