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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作弊APP创始人二审改判4年,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如何量刑处理?

栏目:律法实务时间:2024-11-21 14:19:17浏览:18收藏

考勤作弊APP创始人二审改判4年,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如何量刑处理?

考勤作弊APP创始人二审改判4年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司法对新型网络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引发了公众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量刑处理的深入探讨。2021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考勤作弊APP的案件。被告人张某开发了一款名为“大牛助手”的手机应用,帮助用户在“钉钉”等考勤软件上实现打卡作弊。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然而,在二审中,北京市一中院对“大牛助手”是否属于刑法中的“破坏性程序”进行了重新认定,并最终改判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考勤作弊APP创始人二审改判4年的案件,不仅揭示了当前网络环境下犯罪手段的新变化,也再次提醒我们网络犯罪的法律后果不容忽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该罪名包含了多种行为方式,如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等。在本案中,张某通过开发“大牛助手”APP,帮助用户作弊,干扰了考勤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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