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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doc

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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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优化我市土地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土地要素顺畅流通,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明确适用范围(一)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其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指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二、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依法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移,并应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载明相关权利和义务。(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转让的,应向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保留划拨方式,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五)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合同等监管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并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原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合同等监管协议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应对其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合同等监管协议履约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管。转让后,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原与属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等监管协议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转移。(六)温委发〔2011〕23号文件发布后出让并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工业用地以及以“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属地产业主管部门应对拟转让地块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的投入产出指标、交易限制、优先收(回)购以及强制收(回)购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对出让合同约定的产权转移限制情况和出让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符合转让条件的,受让人应与属地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政府享有优先收(回)购权的,优先收(回)购可由属地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实施主体统一实施;放弃收(回)购权的,属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须出具放弃优先收(回)购权的书面意见。(七)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也可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变更为出让方式。(八)土地分割、合并转让应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分割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合并所涉及的宗地应当为界线相邻的地块,且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一致。(九)加强涉地司法处置工作衔接,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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